(一)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的行为。
技术服务是以技术知识为其解决特定技术总是的行为。
(二) 对农业、牧业、林业生产中的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以及与生态环保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 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3、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免征营业税。
(四)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 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乡(镇)、村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七)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八)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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