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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
弹花匠“弹”出专利官司

       ■四川日报 廖时权 本报记者余义勇

       有句歇后语叫“弹花匠弹棉花———不能乱弹”,在人们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今天,弹花匠如果“乱弹”就会引起官司。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专利官司作出行政裁决书,一起因为弹棉絮惹出的官司终于因当事人一方撤诉尘埃落定。
  “阳光弹花”棉胎涉嫌侵权
  去年上半年,威远县某絮棉公司负责人郑全民在市场中发现,宜宾人宗某生产和销售的“阳光弹花”千层棉胎,侵犯其合法拥有的“无网线棉絮”实用新型专利权,2005年9月,郑全民
向宜宾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调处请求。
  据郑全民讲,他于2002年5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无网线棉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3年4月2日公告授权。后来,他在宜宾市场上发现宗某大量销售的无网线棉絮侵犯了上述专利权,为此请求宜宾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宗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本案一切调处费用,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但宗某对此却另有说法,他认为无网线棉絮是中国弹花匠的传统制作工艺,2002年以前其师父、师兄们就在制作无网线棉絮了。郑全民的“无网线棉絮”专利没有独创性和新颖性,为无效专利,不存在侵权。故请求宜宾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并不同意调解。
  知识产权部门认定侵权
  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口头审理,他们查明专利权人郑全民最近的一次年费缴纳是在2005年4月2日,故其专利符合专利权有效性原则,在本侵权纠纷处理时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
  郑全民出具了该项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依据《专利法》五十六条第一款认定“无网线棉絮”专利的权利要求(权利保护范围),是“一种无网线棉絮,其特征在于该无网线棉絮由絮体和棉纤维粘结层组成,絮体位于无网线棉絮的内部,棉纤维粘结层位于絮体表面,并与絮体连为一体。”宗某提出郑全民的专利权利要求缺乏证据,权利保护范围不能确定的反驳主张,因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同时,对宗某提供其它证据也给予了查明否定。
  宜宾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将“阳光弹花”千层棉胎的技术特征与“无网线棉絮”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对应比较,足以认定前者完全再现了后者的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认定宗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阳光弹花”千层棉胎侵犯了郑全民的“无网线棉絮”专利权。
  服从裁决撤回起诉
  宜宾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审理前和审理辩论后均进行了调解,但是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协商,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专利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06年2月28日,宜宾市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宗某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权产品———“阳光弹花”千层棉胎。
  面对宜宾市知识产权局处理决定,宗某不服,他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在宜宾市知识产权局作出上述决定不久后,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但事情随后出现了转机。宗某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以服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法院认为宗某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5月12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宗某撤回起诉。至此,一起因弹棉花引起的知识产权官司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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