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议其进行商标的国外注册。 进行国外注册有两条路径: (1)通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的有关协定书》注册:包括协定国60多个国家和纯协定国的20多个国家。西方所有发达国家除加拿大外,都包括其中。 用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的办法好处是花费少而注册国家多。 一般是注册一个商标规费为:基础规费653瑞士法郎+国家费73瑞士法郎×注册国家数+类别费73瑞士法郎×国家数(1瑞士法郎约合6.6元人民币),公司代理费一般为2000RMB+100RMB×国家数。(纯协定书国家的国家费单算)。另有国家商标局的手续费280RMB和翻译费300RMB。 (2)通过单一(或叫逐一)国家注册:适用与国内商标尚未注册时,或要注册的国家为非马德里协定国和协定国,可采用这种方法。 缺点是每个国家都要交纳单独规费,花费较大。收取规费视国家而不同,到时可具体确定。可以查询也可以不查询。,每一个国家的查询代理费为1000RMB;注册代理费为3000元 注意:香港、澳门、台湾三地注册属国外注册,而且只能通过单一国家注册的办法。 办理马德里商标所需要的材料: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商标国内申请和注册:这里指在我国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注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如申请人是就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申请人应将各类别的申请日期、申请号或/和注册日期,注册号按类别顺序逐一填写。例如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日期是2001年2月14日,申请号为3239296,注册日期是2002年6月10日,注册号为3239296。 优先权:若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注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要求颜色保护:如果申请人要求保护颜色,应说明哪些颜色、哪部分颜色要求得到保护。 商品和服务:这里指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所列的商品和服务类别顺序填写。 指定保护的缔约方:申请人在想要保护的国家左侧的方框内打上“×”标记,如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德国、法国、意大利三国,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打“×”即可。 《商标注册证》的领取: 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并给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直接寄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由商标局国际处转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马德里注册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如果没有,应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我国启动一定的商标注册申请程序。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也可以是已经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 3、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4、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