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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发布时间:2015-8-25  浏览次数:993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2015年度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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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233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15年度全省专利工程专业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中从事专利管理、保护、运用、代理、咨询、援助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兼办人员),符合《安徽省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办发〔2009〕39号)的,可申报专利工程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统一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对照申报条件,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向本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所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所有证明资料,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材料完善后提交所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
    (三)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汇总;经所在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出具委托评审函,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集中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将材料目录粘贴于申报袋正面:
    (一)《申报承诺书》(附件1)1份。
    (二)单位出具的《单位公示证明》(附件2)1份。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附件3)一式3份。
    (四)《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4)一式15份。(用A3纸打印,原件1份,其他可复印)
    (五)《技术工作总结》1份(2000字以内,打印并经用人单位审验盖章),内容必须如实反映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专业成果、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六)提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及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免试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由用人单位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由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审查后退回,下同)。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的政策规定,在企业和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不作外语要求。
    (七)提供任现职以来的能力、业绩、论文著作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论文、著作的内容与申报专业应相同或相近。 
    (八)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照片一张(资格证书备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请按设区的市、省直管县集中封装)。
    符合直接(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填写直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一式2份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以上材料(第三、四项除外)应按顺序装订成册。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开展专利工程专业资格人员申报评审工作,是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市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要广泛通过各种途径,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递到广大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工作人员,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专利人才进步成长。
    (二)加强审核指导。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申报标准条件及有关要求,加强指导,精心组织,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规范、整洁。
  (三)评审费、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5〕72号)规定,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
    (四)申报材料集中报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截止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集中报送申报材料时应一并提交汇总的《2015年度   市(县)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附件6)及该表电子文档、评审费以及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涉及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和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严格执行诚信承诺和公示制度,严把申报材料的审查关,确保2015年度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顺利完成。
    特此通知。

附件:1.申报承诺书
      2.单位公示证明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5.直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6.2015年度  市(县)专利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5年8月19日